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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上录制视频的软件 5月起新修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明确电子数据范围与审查标准

时间:2025-02-09

该法规指出,电子数据的范围包括:网络平台(例如网页,博客和微博)发布的信息;网络应用程序服务的通信信息,例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和通信组;用户注册信息和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和其他信息;电子文档,例如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此外,还有“其他信息可以证明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案例的事实”。上述规定扩大了电子证据的识别范围,并为当事方收集和准备证据材料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其中,手机屏幕录制视频是一种电子证据,可以更直接地反映用户使用手机的过程。

Sun先生购买了某个电子商务平台的年度会员资格,并享受了免费送货等独家服务。去年3月,他发现会员资格无法下订单,这影响了正常使用。报告结束后,该平台无法基本解决该问题。因此,孙先生起诉法院,要求赔偿500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之一是太阳先生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在其会员帐户的异常时期无法下达命令。在审判期间,Sun先生使用了原始的手机,该手机存储了视频,以不断录制“登录帐户 - 选择产品 - 提交订单”的过程。经过验证和确认后,这与显示案件中涉及的手机视频的过程一致。确实出现了。如果帐户无法下订单。为了查看手机屏幕录制视频的发电时间,存储和存储,法院在Sun先生使用的手机中验证了原始屏幕录制视频。文件属性显示文件名和录制时间等,并且视频中的帐户名称,所有单个收据信息均属于Sun先生本人。因此,法院认为他在法庭上的示威可以证明所涉及的视频的来源和形成过程,他的手机屏幕录制足以证明会员的异常。法院最终裁定该平台公司将赔偿150元的太阳先生。

法规要求,如果当事方使用视听材料作为证据,则应为存储视听材料提供原始载体;如果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则应提供原始数据。收集相关证据的过程应遵守非破坏性,专业和完整性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Sun先生使用了原始运营商,即原始手机。在完整的视频中记录并记录了他在同一环境中的演示过程。此外,各种信息也可以互相验证,应确定为相关事实存在。

法官还提醒消费者在使用网络服务问题时及时保存证据,并注意审查服务协议,检查免责声明条款并及时备份合同以避免侵权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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